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国库不妥
来源:南方网
财政部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管理,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9月23日《新京报》)。
住 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具有保 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基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从此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非常明确的两点性质:一是所有权归缴纳公积金的工薪阶层(广大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它是一种保障性与互助性基金。
截止2005年 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9759.5亿元,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499.9亿元,余额为6259.5亿元。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主要是什么呢?一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收益。目前, 5年(含)以下贷款利率为4.14%,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59%。截止2005年全国个人公积金贷款约占公积金余额的45%,达到2833.96亿元,年利息收入额最少在100多亿元以上。今后,这部分收入将会大幅增加。二是购买国债收益。截止2005年全国购买国债余额为471.38亿元,占住房 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7.53%。三是银行专户存款收益。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把职工缴纳的公积金转存到银行专户,银行付给这一整块资金的利息。这部分资金有活期和定期存款等种类。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专户存款利息收益是要转付给职工个人缴纳那块公积金存款利息的(当前职工公积金存款利率为 1.8%)。截止2005年,全国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2907.9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6.46%。四是其他收益。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而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对这部分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处置。表现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如何处置和分配不明确,使用混乱甚至出现违纪违法情况。因此,加强对这部分增值收益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但 是,关键在于如何处置、使用和分配这部分增值资金。这就必须分析带来这部分增值收益资金的性质。以上我们已经分析到,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互助性和保障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那么,其增值收益应该归带来增值的公积金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应该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 各项管理费用等有关项目后,按照缴纳额度,分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广大职工,而不应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国库不妥。
(作者:余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