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管工作,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资金回收力度
来源:法治新报
8月3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低和资金使用率偏低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管工作,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资金回收力度。
据了解,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海原县必须在年内成立机构,于2007年初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存缴业务。尚未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规定的最低5%缴存比例的同心、泾源、隆德、西吉、彭阳和中宁县,要在2年内达到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促使非工有制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其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对有条件无故不缴存的单位,管理机构要依据相关条例追缴,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管理制度,严格禁止以单位名义集中办理职工住房贷款。加强贷后检查和贷款催收管理,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逾期率在近期下降到3‰以下,并逐步达到建设部规定的1.5‰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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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财政、监察部门将加强对清收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原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挪用住房公积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追究责任。石嘴山市、吴忠市、永宁县、贺兰县等地及有关单位、企业要抓紧清理回收2002以前违规挪用、借贷到目前仍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确保在2007年底前全部归还。青铜峡市、永宁县财政拖欠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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