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可申请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

2006-08-03 00:00   来源:兰州晨报   分享到:

                              住房公积金经申请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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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2年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资助部分统一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存比例7%不变。8月2日,记者却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了一个新情况,根据新近出台的《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符合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提出申请报告,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兰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的住房公积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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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合法经营、效益突出、有能力提高缴存比例的或事业单位有合理资金来源的。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虽然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困难单位(企业)的。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属于关、停、并、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特困单位(企业)的。

  住房公积金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有变化必须通过申请,首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之后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www.gjj123.com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控制在兰州市现行政策允许的比例范围之内,即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10%,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最高控制在15%以内,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单位资助比例相应调整,在7%—10%的幅度内由企事业单位选择确定;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降低的比率须报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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