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买房,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如果不求助于银行,就得求助于近几年开始储备的住房公积金了。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是借用国家的钱实现小家安居的一种方式。
目前,贷款形式中除了商业性住房贷款,我国还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西宁市于1999年出台了《西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近五年的实际运作,《暂行办法》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和欠缺,包括公积金手续繁琐、发放范围面窄等等,不但影响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快速发展,也将不少希望降低商业贷款负担、方便还款的工薪阶层阻挡在“门”外,更有许多居住在州县、在单位缴存有公积金的职工,无法在省城贷款,在许多职工的眼里,公积金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所幸的是,今年,西宁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并将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宁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为省内更多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带来了福音。那么,即将实施的新《办法》将会对广大职工带来哪些便利?新的《办法》又有哪些亮点呢?记者为此采访了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有关人员。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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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明确规定,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比如,在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单位工作的雷先生,在单位一直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当他准备在西宁市购买住房的时候,却发现他所缴纳的公积金不能在西宁申请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在当地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发放贷款,只能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购房,也就享受不了公积金优惠政策。从今年8月1日起,这种情况将得到根本改观,鉴于过去借款人范围局限于西宁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能考虑到州县职工,并不利于发挥西宁市对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示范、支撑”作用。新《办法》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允许在西宁购建自住房的州县职工集体贷款。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仅限于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修改为所在单位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即在本省范围内,职工只要按规定在当地管理中心正常缴纳公积金,不管是缴存到州县中心,还是缴存到西宁中心的分中心或分支机构,在西宁地区购建自住房时,均可向西宁中心申请获得贷款。我省由于地理条件、气候等方面的特殊原因,人们居住比较集中于西宁市,许多州县的职工在退休时希望能在省城购买到一套舒适的住房,改变过去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这一点的改动无疑为州县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创造了新的安居条件。 //www.gjj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