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做出调整,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工资标准,201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标准将由2009年的1512元上调至1840元,各县(市、区、山)上限标准也分别上调,具体为市直1840元、浔阳区1656元、庐山区1372元、开发区1268元、庐山局1254元、九江县1172元、武宁县1244元、修水县756元、永修县982元、德安县1088元、星子县1038元、都昌县812元、湖口县1200元、彭泽县1080元、瑞昌市1158元、共青1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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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指每月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我市自2007年起设立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上限,每年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随着我市在岗职工工资的逐年上调,住房公积金月最高标准也连续5年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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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5%—12%,单位5%—12%,缴存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个人和单位按1:1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依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在购买住房、偿还房贷、离退休等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不低于5%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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