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

2010-08-02 00:00   来源:大连日报   分享到:

      大连日报讯(马岚 记者巴家伟)近日,市统计局公布了2009年度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记者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是否相应调整以及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咨询了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得知依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市地税局也迅速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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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了减轻个人税负,自2002年起,我国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规定了免征税额度;自2006年起,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出了新规定。此后,市地税局每年都会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免征额度和税前扣除标准,免征额度和扣除标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逐年递增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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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8月1日起,大连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116,300元,这一免征额度较上年提高了13,400元。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自2010年8月1日起,大连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大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690元,较2009年提高了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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