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借记卡(以下简称公积金龙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龙卡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建设银行负责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等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龙卡是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偿还住房贷款、个人储蓄、消费、结算功能于一身的借记卡。同时具有龙卡帐户、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专用账户。
第二章 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四条 公积金龙卡发放范围为:在昆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公积金龙卡发放采取职工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公积金龙卡发放程序:
(一)单位或者职工到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建设银行营业网点,领取申请办理公积金龙卡的资料,由单位及职工准确、真实填写。
(二)以单位办理的,由单位负责对职工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申请为职工办理。
以个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三)建设银行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基本信息的核实和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并通知单位或者个人领取。
(四)单位自领取公积金龙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龙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七条 对首次办理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免收公积金龙卡工本费、首年年费。
第三章 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八条 公积金龙卡初始密码为955330。
第九条 首次领卡后,职工需持公积金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建设银行所属营业网点柜台更改初始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十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积金龙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 公积金龙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公积金龙卡: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使用情况的查询;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冲还住房贷款;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第十二条 职工可使用公积金龙卡办理银行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
第十三条 职工办理公积金龙卡后,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到发放公积金龙卡的建设银行发卡行办理客户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公积金龙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公积金中心及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将协助职工解决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积金龙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或者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职工公积金龙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
第五章 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七条 遗忘公积金龙卡密码,职工应持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八条 遗失公积金龙卡,职工应持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者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
第十九条 公积金龙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公积金龙卡不得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公积金龙卡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挂失及更换公积金龙卡应按建设银行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公积金龙卡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和建设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