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公〔2008〕177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调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各受托银行、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
根据 2008年10月28日昆明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为促进昆明市房地产业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对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做出调整,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额度通知如下:
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60万元人民币。
本文来自gjj123
二、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30万元人民币。
三、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60万元人民币。
四、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30万元人民币。
五、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60万元人民币。
六、已享受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cp gjj123
七、各受托银行2008年11月1日起受理的置换组合贷款,按调高后的额度进行相应比例测算,报中心审批。之前已经受理的贷款,按原贷款额度执行。
八、继续维持对各分中心、管理部的额度授权;报批流程不变。
以上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 日。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贷款 额度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城建处、第五纪工委、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校对: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