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篇
1、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是解决哪类群体的住房困难?
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是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且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千岛湖镇居住满五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中“家庭房产”包含哪些范围?
答:家庭房产指申请家庭成员发生产权登记或备案或事实拥有的各类房屋。比如: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按置房,批地建房,商品房、二手房、营业房,车库、柴间等等。
拥有上述房产,但已发生转让、离婚析产等过户交易超过10年的可以不列入家庭房产面积认定范围。
4、如何申报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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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报名、摇号轮候的方式进行销售,即由县房改办在媒体和社区公开报名信息,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改办提出申请并填写表格报送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开电脑摇号确定申购轮候顺序。
每期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时,按照可提供销售房源数与通过上述程序确定的申购轮候顺序1:1的比例确定每期选房人员名单,由县房改办和房管处组织进行选房销售,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多少平方米?每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以60
6、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条件?
答: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用作营业或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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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办理出让手续。
7、廉租住房保障有哪几种方式?保障对象有何不同?
答:廉租住房保障有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仅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持有《淳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属军烈属、二等以上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租金补贴保障对象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至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家庭。符合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放弃实物配租的,可以选择租金补贴方式。
8、申请廉租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廉租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申请人至少在千岛湖镇居住满3年;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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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9、如何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集中报名、摇号轮候的方式进行,即由县房改办在媒体和社区公开报名信息,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改办提出申请并填写表格报送相关资料,经 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发放《淳安县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或《淳安县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资格证》。
取得《淳安县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的,由县房管处组织摇号轮候配租廉租住房;取得《淳安县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资格证》的,由县房改办组织发放租金补贴。
10、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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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有何处罚规定?
答:由县建设、房改等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购房人拒不退回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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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房改办将取消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其中,属于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租赁期间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拒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租金补贴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追缴已发放的租金补贴。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2)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达6个月以上的;
(4)无故拖欠廉租住房租金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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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用途的;
(6)违反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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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篇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 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 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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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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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我县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各10%。
4、单位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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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单位与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现行利率: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71%,当年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0.36%。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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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及在职职工名册等资料。
6、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单位录用新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或办理个人账户的转入手续。其中,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参照原标准执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职工试用期满被单位正式录用是否应补缴试用期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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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补缴。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试用期满职工是否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请示的复函》([2007]函房字246号)有关规定,试用期满被单位正式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补缴试用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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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县职工在符合什么情形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退职)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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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
(6)非本地户口(杭州地区)或本县农业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
(7)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
(8)出国、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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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1)、(2)款条件的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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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住房公积金与银行存款性质是否一样,可以随意提取?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与银行存款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它的提取使用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中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这样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权力是一种受专款专用限制的权力,不可以随意提取。
10、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提取条件范围之内,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1、“大修自住住房”大修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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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规定,大修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并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12、失业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可否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原已办理过托管手续的,可直接到分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原先未办理过托管手续的,失业职工还需到原单位加盖财务章,如果原单位已不存在,需到主管单位加盖财务章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3、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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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我县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在每年的7月份开始执行。
14、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遗产吗?
答:是。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遗产,必须进行遗产公证或职工生前遗产遗书公证,具有遗产继承权的继承人方可提取。
15、新调整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为减轻借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分中心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一是下调了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还款的起还金额,由原来的2万元起还,调整到1万元起还;二是实行了按年提取公积金政策,借款职工可每年提取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自行决定是否用于归还贷款。
16、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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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按规定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含杭州市范围)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应为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安分中心审批同意,符合贷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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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及良好的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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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意以现购住房办理抵押,属期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
(6)已承付购买住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资金;
(7)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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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如何确定?最高贷款限额是多少?
答:我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应尽的缴存义务直接挂钩,可贷款额度为职工(及配偶)月缴存公积金/20%*30%*12*贷款年限。目前,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个职工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但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18、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多长时间?
答:分中心自收到职工借款申请以及要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手续;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原因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因分中心现阶段资金紧张,对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职工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审批与发放时间会适当延长。
19、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五年以下(含五年)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33%,月利率为2.775‰;五年(6-20年)以上年利率为3.87%,月利率为3.225‰。借款期限内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20、有人认为公积金贷款的前几年都是在支付利息,提前还款不合算,这种观点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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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在办理贷款后的前几年,因为贷款的剩余本金多,支付的利息相应就多。
以借款10万元,期限20年,月利率3.225‰,借款人月还款为599.15元,等额本息还款法为例。
该借款人第一个月应支付的利息为10万元*3.225‰=322.5元,
归还的贷款本金为599.15-322.5=276.65元,
剩余本金则为10万元-276.65=9972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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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月应支付的利息为99723.35元*3.225‰=321.61元,
归还的贷款本金为599.15-321.61=277.54元,
剩余本金则为99723.35-277.54=99445.81元;
以此类推,如果借款人某月提前部份还款2万元,次月的应支付利息为(上月的剩余本金-2万)*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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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怎样确定的?
答: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以房屋建造年份来确定,房龄10年(含)以内的首付30%,房龄11年至20年以内首付40%,房龄21年以上首付50%。
22、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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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积金贷款有两种还款方式,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还款金额为本金加利息等额的还款方式;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还款金额本金等额的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选择确定。
2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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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资金紧张,不能为公积金缴存职工及时发放公积金贷款,购房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经分中心审批后,由银行以商业性贷款形式发放,并由分中心按照银行按揭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向借款人进行补贴,当公积金资金缓解时,再将其贷款余额转回(置换)公积金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24、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
答:贴息范围为商业性按揭贷款正常还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息差,借款人逾期还款所支付的商业性贷款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支付,不属于公转商贷款的贴息范围。
25、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什么时候发放?
答:对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在次月扣款日前通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若借款人账户由于余额不足导致当月不能足额扣款,分中心将暂停贴息,待借款人缴清欠款额后,分中心再将累计未发放的贴息款划入借款人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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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公积金中心会停止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吗?
答:公转商贴息贷款期间,如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还款或借款人不按规定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有权取消借款人的贴息资格,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予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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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转回(置换)顺序如何确定?
答:分中心资金充足时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置换)为公积金贷款,转回顺序以商业性贷款发放的先后顺序为准。分中心在置换前将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配合。如遇借款人当月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结清贴息贷款的全部本息,不能实现置换,则置换顺序排后到次月。
28、职工如何查询自己的公积金帐户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
答:查询公积金帐户有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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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查询。我分中心开通的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时拨打96008338,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公积金帐号进行身份确认后,就可以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
(2)上网查询。上网输入淳安公积金网“http//www.cagjj.cn”或千岛湖在线网“http//www.qdh.gov.cn”找到住房公积金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就能查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
(3)单位查询。分中心在每年的6月底结息后都要与缴存单位对帐,每个职工可向单位了解自己的月缴存额和余额。
(4)现场查询。缴存职工在出示个人身份证后,可由分中心经办人为职工查询月缴存额、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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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积金中心淳安分中心
淳安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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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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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住房保障(64813762)、公积金归集提取(64813333)、公积金贷款(64831111)
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96008338
杭州公积金中心淳安分中心网址:http//www.cagj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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