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本条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三章 缴存、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五条 所有单位必须依法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原已设立、但现尚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补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时,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银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合同》,提供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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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在办理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时,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有关文件。
(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时,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文件。单位或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三)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帐号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本文来自gjj123
第四章 帐户设立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单位应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五章 缴存比例与基数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超过12%。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公式: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一般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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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7月份进行。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工资基数申报手续,公积金中心负责做好缴存工资基数审核工作。
第六章 汇缴与补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一般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或自行缴存方式。对于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于每月20日前,委托银行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对于采取自行缴存的单位,应在工资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公积金中心在收到款项当日将其计入职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