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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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风险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gjj123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私房资金不足的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
1、 在本市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继续正常交缴;
2、 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买二手房或异地购房须产权过户后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建造(大修)自住房须具有整套报建手续(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施工预算;且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一年;
3、 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首期付款;
4、 有良好信誉和稳定职业收入,并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gjj123.com
6、 有中心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并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7、 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单位开户后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壹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gjj123好,好gjj123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cp gjj123
第七条 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其贷款额度加上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额不得超过所购、建新自住房价款的60%(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50%);购买二手房、大修自住房价款的50%(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40%)。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或质物价值的80%。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比例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相应核减。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最长期限2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gjj123.com
第四章 贷款程序 cp gjj123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办理程序:
1、 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证 明:
⑴借款人夫妇和贷款抵(质)押物所有人夫妇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⑵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或建造自住房的整套报建手续及施工预算;以及购买、自建、大修住房总价首期付款凭证;
⑶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三个月家庭收入证明;
贷款抵(质)押物权证;
⑸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中心对借款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抵(质)押物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贷款审批; cp gjj123
3、 借款人、中心、委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止付)手续;
4、 中心拨付贷款资金,由委托银行转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收款帐号。
第五章 贷款偿还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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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还款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法,指从贷款次月起,借款人每月还款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1、 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偿还;
2、 借款人以自己以及配偶、同户成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在同一户籍但不属于直系血亲的,或者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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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中心批准,借款人可提前全额还清贷款本息,利息计收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办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到期后不办理展期手续。
第六章 贷款抵(质)押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住房抵押或定期存单、国债等质押。抵(质)押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到市、县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定期存单、国债等作为质物,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原则上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但为保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及时偿还贷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中心可根据情况要求借款人参加住房贷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