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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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抵(质)押担保规定进行调整时,中心将按新政策及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需要变更,必须经中心、委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必须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中心认可的抵(质)押; 如果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拍卖借款人财产还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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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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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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