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2010-11-09 15:13   来源:株洲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通知
    我省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发展不平衡,步伐还不快。为了加快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精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和安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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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八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早日实现小康生活水平的战略目标,有利于调节和引导消费,有利于启动市场和调整产业结构。各级政府耍把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抽调得力干部充实房改机构,及时解决房改中的实际问题,协调好各方关系。要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二、我省房改工作的总体安排是:贯彻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从合理调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入手,积极组织公有住房出售,鼓励职工居民集资、合作统建住房,加快住房建设,并相应对财政体制、计划体制、金融管理等方面实行配套改革,建立各级住房基金,逐步实行住房商品化,实现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gjj123.com
    三、我省“八五”期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所有城镇都要实行以提高租金,出售公有住房,组织职工个人集资、合作统建住房,建立住房基金,加强房地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公有住房租金要逐步提高到能够补偿维修费和管理费,力争达到按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3项因素计算的标准。
    1991年要求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邵阳6市区房改方案陆续出台;各地要争取更多的市、县房改方案出台;今年内未安排出台的城镇,要积极实行统一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其他的单项改革。1993年前,全省所有城镇房改方案分批出台。
    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统一的部署和政策指导下,由各地、州、市、县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行。改革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强求一致。但要统筹规划,力争把改革的步伐迈得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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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级人民政府耍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住房资金,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的转化,建立住房基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和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一律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其使用权不变,作为单位的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实行提租补贴的,可用于发补贴)。
    六、发展住房金融业务。开展个人购房建房储蓄和贷款业务,实行抵押信贷购房制度,从存贷利率和还款期限等方面鼓励职工个人购房和参加有组织的建房。
    七、必须严格房改方案审批制度和房改纪律,保证房改工作顺利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仍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和县城的改革方案,由地、州、市审查后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的改革方案由所在地、州、市审批,报省房改办备案。 cp gjj123
    驻湘部队的房改按中央军委的统一安排进行。其他单位都要执行当地城镇房改方案,特殊情况应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协调。任何部门都不得以条条管理为由,干涉地方政府的房改工作。违者,计划部门不下达建房计划,国土部门不划拨建房用地。
    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列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缜密安排,精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财税部门要积极参与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落实税费减免;人民银行耍研究制定房改融资政策,并安排一部分住房信贷指标;有关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做好住房基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工作;计划部门要逐步改革现行住房建设计划管理体制;体改、建设、劳动、人事、工商、物价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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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各市、县耍建立健全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交易机构,搞好集资、合作统建住房的组织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权属管理工作,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出租后的维修、管理等服务工作,以巩固房改成果。
    十、为统一政策,特对统一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出售公有住房、组织职工集资建造住宅、新建公有住房实行新制度制定了具体规定(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统一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


    一、凡1991年未安排房改方案出台的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新建的实行新制度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使用面积是指住房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使用面积的计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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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市、县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结构等级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并区别不同地段、层次和内外装修、设备、环境等因素予以增减,拉开差价。各城市公有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耍达到0.2元,建制镇可适当低一点。
    四、统一租金标准期间,新增加的租金不发放住房补贴,不实行减、免。
    五、本规定从1991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现行租金标准高于本规定标准的,仍执行原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对超标准住房的,应加收租金。
    城镇以外的公有住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向职工优惠出售城镇公有住房的规定


    一、凡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的、适合改造为生产营业场所的、产权有争议的、未获得产权证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风景名胜区域内的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外,可向职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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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凡家住城镇,且有该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以户为单位,允许在当地按标准价购买1套公有住房。
    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户不能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在同一城镇内有私房的,不能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三、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计价。每户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共用部分面积分摊到户。在同一地段,结构、质量相同的住房,均按统一价格出售。
    (一)竣工交付使用1年内的住房为新房。新建公有住房按标准价计价。标准价只含住房的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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