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旧公有住房按重置价(即同等新房的标准价)的成新折扣计价。其成新程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三)标准价(重置价)由市、县统一核定,随造价变动因素每年调整一次。
(四)新、旧住房在统一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地段、朝向、层次、环境、通风采光;内判、装修等因素拉开差价,其价差率高低由各市、县确定。
(五)城市的平房和独户独院住房不出售,县镇因特殊情况需出售的,其接价应高于楼房的2—5倍。
(六)在核定各类公有住房标准价时,应同时核定综合造价。综合造价参照商品房价格规定计算。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付清购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或申请抵押贷款。实行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的,首次必须交付不低于购房款30%的现金,其余部分从购房职工家庭每月工资收人中拿出10%以上的现金偿还。偿还期新房不超过15年,旧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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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下列优惠:
(一)可发给住房补贴,但补贴系数不能超过国家和省的规定。
(二)分期付清购房款的,首次支付现金高于售价30%的,以标准价为基数,每增加10%,优惠2%;一次付清购房款的,优惠20%。也可实行低息抵押贷款购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职工第一次购房,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
(四)高层住房的电梯费、高压水泵费、煤气管道费由职工单位负担。
(五)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六、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备单位自行确定,但不能韶过湘发「1983」9号文件规定。超过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综合价计价。
七、职工以标准价购房付清购房款后,拥有部分产权,可以使用、继承,5年后允许出售,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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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工购房后,室内维修费自理,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从住户每年交纳的公用维修费中支付。
九、单位向职工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收入,凭当地房改办的通知,税务部门免征营业税;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酌情给予减免。
十、凡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县,都必须制定售房办法,并经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先报市、县房改办批准。市、县售房价格水平和价格内容、地段差价统一由市、县房改办会同房地产局和物价局审定;每栋、每套住房售价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具体负责评估,并报房改办、房地产局、物价局备案。
十一、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已经执行了原有关出售公有住房规定的,原则上不作变动。 gjj123.com
十二、城镇以判、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城镇职工集资建造住宅的规定
一、住宅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人3方共同投资的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住宅建设,积极组织集资和合作建造住宅,加快解决城镇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各级政府应在用地、规划、计划、材料、信贷、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各城镇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都应结合集资、合作建造住宅进行。
二、凡属职工、且夫妻双方均有同一城镇常住户口的无房户、拥挤户、愿退出现任公房而参加集资建房的户,以及在同一城镇有私房,但人平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水平、又无法扩建的户,都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参加职工集资建造住宅。 gjj123
三、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房改办管理职工集资建造住宅,负责制定集资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编制集资建造住宅计划;对各部门和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造住宅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和指导。
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集资建造住宅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职工集资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建造住宅手续。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标准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
五、职工集资建造住宅计划应优先安排。职工个人投资部分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个体规模,并按计划价供应一定数量的材料。
六、职工集资建造住宅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需新征用土地的,规划、国土部门要优先办理。 gjj123好,好gjj123
土地征用费一般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但住宅产权属个人的,其征地费用超过住宅建安总造价20%的部分,应分摊给各集资户承担。
七、职工个人集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水电增容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其他有关税费的免征或减征,按税务部门和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出资部分,区别不同情况酌情处理。
八、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按组织职工集资建造住宅单位确定的标准交清集资款后,对住宅享有下列权益:
按住宅建安总造价100%交清集资款的,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5年后允许出售。出售时,原组织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交清的集资款不足住宅建安总造价100%的,其产权均属国家或单位所有,集资职工可获得住宅使用权。使用年限,由组织单位与集资职工协商议定,也可按职工集资额与住宅建安总造价的比例确定。职工个人集资款的处理和租金标准的确定与缴纳方式,由组织单位与集资职工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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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工集资建造住宅,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规定建设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综合造价交纳集资款,并一次付清。
十、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城镇居民合作建造住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城镇新建公有住房实行新制度的规定
一、实行新房新租的时间界限由各地根据湘政发「1988」27号文件精神确定。
二、新建公有住房应尽可能组织出售。出售方式有两种:
(一)在新建公有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以市场价出售或出租给急于获得住房、且又有支付能力的职工、居民。
(二)按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出售办法按省《关于向职工优惠出售城镇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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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房主要租给低收入的无房户、拥挤户,并实行新的租金标准。提租办法由市、县从下列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待当地房改方案出台后再行调整。
(一)提租发补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可一步提到成本租金,也可分步达到成本租金。同时适当发给补贴,补贴系数不能超过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