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金管[2008]156号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各管理部、办事处、业务部、科室:
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支持自住型、改善型购房消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贯彻《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通政发[2008]74号)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意见〉的通知》(通房委[2008]3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整部分档次可贷额度:
1、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5万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100-150元/月(含1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7万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150-200元/月(含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8万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200-250元/月(含2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0万元;
5、住房公积金缴存250-300元/月(含3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1万元;
6、住房公积金缴存300-400元/月(含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3万元;
7、住房公积金缴存400-500元/月(含5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5万元;
8、住房公积金缴存500-600元/月(含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7万元;
9住房公积金缴存600-700元/月(含7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9万元;
10、住房公积金缴存700-800元/月(含8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2万元;
11、住房公积金缴存800元/月以上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5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在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同时再提供一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作为保证担保人,最高可享受6万元的贷款。
三、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参照上述最高一档可贷额度。
四、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
五、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总额: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有价证券价值。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8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