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办事处、业务部、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严格按照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应对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的认定发生变化和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异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人(包括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购房人的父母)身份证件、户籍关系证明、未婚证明;
(二)规范的购房合同和财税部门监制的预付款凭证,或购房契税发票和房屋产权证件等。
二、关于房屋拆迁、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拆迁人(包括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被拆迁人的父母)身份证件、户籍关系证明、未婚证明;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财税部门监制的预付款凭证,购房协议书(意向书)或购房合同书等。
若能提供被拆迁房屋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文书上其他家庭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工作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等。
四、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鉴证的职工退工通知单、农村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职业注明为粮农的家庭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界定户籍性质证明等。
五、关于租住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答复或审批时限:
在提供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经中心调查核实后,五个工作日给予提取答复。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