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如东县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0-06-01 17:56   来源:如东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通金管[2009]41号)精神,现就如东县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5%,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三、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公积金管理部领取或从如东公积金网站业务办理栏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送如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经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五、单位办理2009年度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六、本次调整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七、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如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联系。联系电话:84163298、84166235,或者登陆如东住房公积金网(www.rdgjj.com)留言咨询。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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