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满足部分未婚子女及其父母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需求,现就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在购买住房时,未婚子女可以使用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指标,父母也可以使用其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指标,未婚子女及其父母视作共同借款人。
二、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再次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在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未婚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等材料,未婚子女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等材料。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四、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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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贷款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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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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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5份 gjj123好,好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