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视同正常);
2 、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 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 、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4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正常还款 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正常还款 12个月限制。
借款人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书面委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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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终止后,中心和承办银行对此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借款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账户存储情况,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正常还贷,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办理。当借款人再次达到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