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一方已办理逐月还贷,另一方帐户能否申请加入逐月还贷?
3.如不能调整月还款金额,能否申请终止逐月还贷业务,后再重新申请逐月还贷,期间间隔时间是有无明确规定?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
一、目前,只有在借款人申请办理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1、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每月还款额。 2、每月还款额不变,自动缩短贷款期限。
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逐月抵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即经中心审核批准后,由中心委托承办的银行从第二个月起,采用内部转账方式,每月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其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本息。直至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为止。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申请人与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个银行缴存的,应分次提出申请,首先申请一个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直至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再申请另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三、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终止后,当借款人再次达到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