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买的房子,夫妻共同用公积金贷款,当时是提取的公积金,请

2010-03-04 11:21   来源:徐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我们是2009年下半年买的房子,夫妻共同用公积金贷款,但是当时没马上还,而是提取的公积金,账号里面每人剩了5000多元,到2010.6正好满一年,里面的钱合起来够还每月贷款了
  请问,我们还要提前去办还款手续吗?带什么证件?到时候扣款时每人扣一半还是先扣其中一个人的?假如扣其中一人的是一直扣完还是扣到里面剩5000为止?
   恳请答复,十分感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视同正常); 
2 、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 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 、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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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正常还款 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正常还款 12个月限制。 
    借款人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书面委托申请。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逐月抵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即经中心审核批准后,由中心委托承办的银行从第二个月起,采用内部转账方式,每月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其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本息。直至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为止。  
    申请人与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个银行缴存的,应分次提出申请,首先申请一个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直至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再申请另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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