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还贷

2010-03-04 10:20   来源:徐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您好!我去年用我自己的公积金贷款的,已还款一年了,我现在想转为逐月还贷,但我想同时做到:1:可不可以把妻子的公积金加到一起进行逐月还贷,2.同时修改贷款年限,改为十五年.如果可行的话,请问如何操作。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视同正常); 
2 、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 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 、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4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正常还款 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正常还款 12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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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书面委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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