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2009-12-28 16:43   来源:徐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能不能这样:假如我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250元,单位缴纳250元,每月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增加500元;我妻子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230元,单位缴纳230元,每月我妻子住房公积金账户增加460元;我们每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共增加960元,如果贷款每月还款2000元,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是不是每月只要1040元现金还款就可以了?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
   目前,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有关规定不是你所说的这样操作。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操作规程》规定: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办理徐州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视同正常); 
2 、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 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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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4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正常还款 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正常还款 12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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