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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合法吗?
2009-07-06 16:20 来源:
徐州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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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02年12月份进入企业上班至今,企业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没缴纳,现在企业要将我解雇,请问能向企业提出补缴公积金吗?有法律依据吗?是强制性的吗?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咨询电话:857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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