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时效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办理提取手续,需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且所购自有住房须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的80%(140㎡以上不超过70%))。 2、缴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销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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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户时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时效在房屋过户之日起半年内办理提取手续,所购住房须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0%。)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人的单位银行帐号或售房人的银行存折...
各市属企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7〕18 号)等政策规定,...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15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1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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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在宜宾市按规定比例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且在宜宾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需在新...
1、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余额的25倍; 3、不得高于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总额之和×职工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为40%; 4、按揭贷款不...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薄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文书(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5、首期购房款收据复印件 6、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7、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
1、期房按揭贷款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及咨询电话 序号 网 点 咨询电话 地 址 ...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存,具有完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江阳区管理部:管理部部长:杨庆敏 办公室电话: 3116825 办公室地点:泸州市江阳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