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2010-05-17 00:00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案例一:借款人马强飞于2008年7月7日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签订组合借款合同,贷款250000元,贷款期限为14年,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缴纳保费1425元。2008年9月15日,借款人马强飞不慎触电死亡。
  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该起意外事故致借款人死亡,丧失还贷能力,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贷款余额247023.82元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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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借款人黄伟于2009年4月8日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为15年,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缴纳保费488元。正常还贷四期后,2009年9月3日,借款人黄伟在上班期间不慎被高空货物坠落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该起工伤意外事故致借款人死亡,丧失还贷能力,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贷款余额78679.42元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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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借款人李菊英于2009年6月19日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10年,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缴纳保费645元。2009年7月24日晚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该起意外交通事故致借款人死亡,丧失还贷能力,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尚未还款的150000元全额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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