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公积金委〔2008〕1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范单位缴存行为,现将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的有关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从2008年1月1日起,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缴存工资基数计算的具体项目为: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工资和经常性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考核奖励。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以及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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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07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具体数额为6723元。今后年度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限额,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时进行调整。
三、 所需资金安排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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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