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及“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12-11 00:00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嘉公积金委办〔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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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的持续、平稳、协调发展,更好地支持与引导职工对自住住房的消费,现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及“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有关政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按银发〔2007〕359号文件执行,即调整至不得低于40%;且可贷额度统一按第二次申请时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首次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计算确定。
  二、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职工购买自住 “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得低于40%;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类别为成套住宅,且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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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执行时间市本级自2007年12月18日起执行;各县(市)应做好相应的政策衔接工作,但不得出台宽于上述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最迟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以上政策调整前已申请受理但尚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或“二手房”贷款,仍按原申请受理时的规定执行,以保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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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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