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试行

2010-08-27 00:00   来源:泉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低收入

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试行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11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本试行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工作。         二、本试行意见所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城市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试行意见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向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倾斜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时,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其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         五、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人均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7平方米)或所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家庭成员按3.03人计算,且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二)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满1年(即12个月)以上,且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达6期以上逾期归还贷款的不良记录,当前无未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三)借款人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12个月)以上。         六、借款人在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二)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清单。         (五)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借款人的还款存折。         七、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的确定: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50%。         (二)按上述规定计算后当年贴息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作基数计算贴息额度,但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利息额;贴息额超过5000元的,贴息额度按5000元计发。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贷款贴息年份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指上一年度1—12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年份。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管理中心初审、社会公示、管理中心审批发放的办理程序,每年5月份为贴息申报月,贴息申请每年申请审批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5月31日前持有关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二)初审。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居住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初审,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三)社会公示。管理中心将经过初审后的贴息对象名单登报公示,并在借款人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放。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款存折账户内。         (五)整档。管理中心对已经办理过的贷款贴息材料整理、归档。对经核对为低收入范围的借款人,登记造册并归档。         十、各县(市、区)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管理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及贴息比例,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支出计划,报泉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从当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十二、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借款人,当家庭生活条件好转,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时,应主动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贴息终止手续。不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贴息终止手续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除自动停止其贷款贴息业务外,同时依照闽建金管〔2010〕6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对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其骗取行为经认定后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报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试行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实施。         十五、本试行意见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010年8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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