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管理部:
你部《关于东海滨城自住住房翻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收悉。经市管理中心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等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8〕208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意你部提出的在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该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的前提下,提取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如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预算书方可办理。
二、请你部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严格按照泉政办〔2008〕20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严防住房公积金套取现象的发生。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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