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现将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出具首次购房(查阅)证明和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查阅)证明工作的通知》(泉房〔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管理部认真按此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申请人所购房产属该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如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另行出台相关文件的,按当地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管理部在界定申请人是否为首次购房或改善型住房时,应同时结合查询其个人及配偶征信情况,综合判断界定。
附件:关于做好出具首次购房(查阅)证明和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查阅)证明工作的通知(泉房〔2009〕16号)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gjj123好,好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