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10-07-26 00:00   来源:泉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应的提取申请表(可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申请表,网址:www.qzgjj.com)(A4纸打印,一式三联); 2、填表后,经单位核实并盖章; 3、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提取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4、凭审核同意提取的材料到受托银行窗口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二、基本材料 (一)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相应的提取申请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卡》;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配偶及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合法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全额支付房款以及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且从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住房房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申请时应增加提供《职工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以下不同住房类型所对应的证明材料: (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支付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或最后一期支付购房款发票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2) 购买二手房或通过拍卖购买的自住住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已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3)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集资建房界定产权比例计算附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以上(1)至(3)种情形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 (4)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分以下三种情形办理: ①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和购房发票申请提取的,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拆迁补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或购房发票日期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②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的,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以上①、②种情形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扣除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后的差额。 ③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申请提取的,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 (5)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属规划区内建造、翻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取总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应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的工程预算书。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属规划区外农村自建房的,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所载明的批准时间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含五万元),需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预算书。 自建房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应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的工程预算书。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预算书总金额。 2、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需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职工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少于总购房款30%的首付款发票。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2)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房管部门个人二手房转让登记受理单》和不少于总房款30%或40%的首付款银行凭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应担保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或《集资建房界定产权比例审批表》、《集资建房产权比例计算附表》、房改办出具的交款通知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改交款通知单所注明的账户; 3、未付清拆迁安置房应交补差款的,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申请提取额度: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安置房应交补差款,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借款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贷款余额。申请人可选择提前一次性冲还贷款本金或逐月提取归还贷款方式,如尚有未还清逾期贷款的,须先结清逾期贷款后方可办理。 提前一次性冲还贷款本金方式,即:职工在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签订后每满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还贷;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即: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且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上月缴存额,划入职工还款代扣账户(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直接划入联名卡)用于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1、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抵押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②房屋交易过户后的契税完税证明;                   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④个人贷款信息; ⑤贷款资金按照买卖双方与银行签定的协议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如按协议先将贷款资金划入买房人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给卖房人的,须再提供该资金划转给卖房人的资金划转凭证。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分两种情况: ①凡属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的,如能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②如不能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则采用报账制提取还贷方式,即借款人可持经贷款银行确认的申请前12个月的贷款还款清单,申请提取本人及相关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划转至借款人的还款代扣卡(折)上。划转的金额为:小于或等于申请提取还贷前12个月该笔贷款的还款额度。 (2)职工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还款代扣卡(折)、经贷款银行确认的申请提取还贷前12个月的贷款还款清单、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3、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或工作调动转出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时,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部分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保留至千元以下,待该职工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销户手续,但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在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或工作调动转出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时,可销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提取: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文件或离(退)休证;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残疾证(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户口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户口迁出设区市证明或户口迁入地户口迁入证明; ②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迁出设区市后重新就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③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非城镇户籍证明;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书面承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出境定居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出境定居证明及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 7、调到省外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 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上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卡。 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9、属于遭受台风、暴雨、泥石流、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房屋毁损,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事件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修建损毁房屋的费用。 10、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可分以下几种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及医疗费用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②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管理中心留存)、 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的余额。    ③ 未参与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管理中心留存)、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收费票据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提取的,原则要求在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用证明后12个月内办理, 办理同一种甲类特殊病种的一年仅限申请提取一次。以上发生的费用上溯到2009年1月1日。  11、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供未购房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工资收入证明,职工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供合法的关系证明,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房屋承租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符合上述8至11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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