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等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8〕208号)文件,参照《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意见》(泉公积金〔2010〕10号),经管理中心研究,现将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分两种情况:
(一)凡属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泉州市以外住房按揭贷款的,如能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如不能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则采用报账制提取还贷方式,即借款人可持经贷款银行确认的申请前12个月的贷款还款清单,申请提取本人及相关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划转至借款人的还款代扣卡(折)上。划转的金额为:小于或等于申请提取还贷前12个月该笔贷款的还款额度。
二、职工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还款代扣卡(折)、经贷款银行确认的申请提取还贷前12个月的贷款还款清单、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三、各县(市、区)管理部要认真执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