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确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封存户职工提取公积金还贷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达到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或工作调动转出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时,但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部分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保留至千元以下,待该职工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二、关于法院判决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件(〔2006〕执他字第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严格的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之前,人民法院在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应当认真调查研究,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各县(市、区)管理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积极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处置。
三、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按揭贷款的问题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抵押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屋交易过户后的契税完税证明;
3、《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4、个人贷款信息;
5、贷款资金按照买卖双方与银行签定的协议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如按协议先将贷款资金划入买房人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给卖房人的,须再提供该资金划转给卖房人的资金划转凭证。
(二)在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暂停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按揭贷款期间,个别购买二手房的职工以《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必须提供以上第(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如能提供当时所提取的公积金是用于偿还该套住房按揭贷款的银行会计凭证或还款明细(还款金额不得少于当时所提取的公积金金额),经管理部审查核实,可以再次申请每12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按揭贷款。
四、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