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春管理部:
你部《关于甲类特殊病种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管理中心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泉公积金〔2009〕42号)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管理中心留存),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的余额。
二、未参与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管理中心留存),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收费票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三、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指的是患病者因患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提取的,原则要求在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用证明后12个月内办理, 办理同一种甲类特殊病种的一年仅限申请提取一次。以上发生的费用上溯到2009年1月1日。
五、各县(市、区)管理部参照执行。
附:甲类病种名称:
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
3、结核病规范治疗;
4、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5、精神分裂症治疗;
6、危重病的抢救。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