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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年12月份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市统计部门规定为依据。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初视上年工资调整情况核定一次。首次核定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到中心领取《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按规定填写完后送中心备案。再次核定基数时,只在上年基础上进行调整,各单位只对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送中心营业厅,由中心进行微机处理后打印新的缴存明细表,从调整的当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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