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荆金管[2

2009-12-29 00:00   来源:荆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关于“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荆金管[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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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各科室、县(市)区办事处:           cp gjj12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颁布实施《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荆公管[2002]04号)之规定,现对我市职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作调离本市的凭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迁移证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企业单位的用工合同书,并提供调往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示的银行帐户、公积金帐号,由本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转移的经审批后办理支取。本市区域内工作调动一律办理帐户资金转移。
    二、职工到外地学习、进修、读研或临时工作,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中心按程序办理封存,待其工作单位确定后按前款第一项办理。如在异地购房消费,可凭合规的购房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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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银行贷款)凭购房合同和贷款资料,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其它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二○○四年九月九日 cp 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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