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权利。
1. 城镇个体工商户;
2. 自由职业人员;
3. 进城务工人员;
4.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办事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 填写《荆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本地或外地《户口薄》及复印件;
4. 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职业身份和住址证明。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荆州市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该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专户。缴存方式为个人按月缴存或由个人在受托银行开设通用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资金,由银行按约按规定金额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银行进账单确认资金到账后,记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个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利息税。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荆州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支取个人账户余额。进城务工人员离开本市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再次按本办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者,在购、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时可按《荆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荆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荆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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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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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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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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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家庭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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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区(乡镇) 村 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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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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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县) 区(乡镇) 村 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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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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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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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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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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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城镇个体工商户 □
B:自由职业者 □
C:进城务工人员 □
D: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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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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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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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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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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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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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性质(承租或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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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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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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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地或外地《户口薄》(复印件);
3.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现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职业身份及住址证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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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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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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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 元;
2.缴存银行 ;
3.个人公积金账号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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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复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