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缴存人因居住外地、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时,可委托其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除应提供《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且该委托书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2、能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身份证
4、被委托人身份证
5、户名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储蓄存折复印件(应清晰显示开户银行名称、储蓄账号及银行业 务印章)。
6、当被委托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居住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直接邮寄至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九个县、市管理部缴存的,直接邮寄至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县、市管理部)。
7、委托代理支取不支付现金,必须办理转账,所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
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