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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请示>的批复》(湘建房改[2006]393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即:从2007年1月1日起,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函[2005]10号),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4%,可适当降低财政补贴比例,但不得低于4%,缺口部分由单位自行安排补足;2008年度财政补贴比例应达到5%。缴存基数按市政办发[2004]25号文件执行,但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按3倍计算。
二、确保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要逐步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补齐。要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所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局)统一代扣代缴,按时足额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解缴,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个人缴存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与单位补贴部分一起缴存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依据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是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更好地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坚持单位推荐,本人自愿,并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的原则确定,原则上每个单位产生一名,一般由单位财会人员兼任(未设财务机构的由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兼任)。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原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符合协管员基本条件的,可作为协管员。住房公积金协管员主要负责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日常变更业务,每年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对账目,对本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审核,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等工作。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重点是检查单位是否足额、按时、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方法为单位自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复检,并将年度验审情况向社会公布。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总额等情况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年检核对手续。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六、逐步在企业单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按调整后的标准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