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

2007-01-21 00:00   来源:邵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市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保证人应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六条  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市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不能办理保证变更手续,又无足额抵押物的,市中心应立即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担保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采用一次还本、按季结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每月到银行交款,也可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银行。   第三十一条  在征得市中心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凡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至贷款全部结清日为止。如归还贷款困难时,需提前三十日向中心申请展期,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市中心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还贷款通知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逾期利息。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合同规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市中心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贷款通知书,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和保证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市中心有权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一、 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 未经债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五、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债权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八、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债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未达成新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及担保人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  办法  通知                   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220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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