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住房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解答

2010-08-25 15:17   来源:www.csgjj.gov.cn   分享到:

1、何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职工残疾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封存(停缴)满二年的;
(5) 低保特困等职工提取的;
(6) 职工及配偶无自住住房,支付房租提取;
(7) 出苏州大市范围或出境定居的;
(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目前每一个人帐户在还贷期间须留1000元保底余额);
(9)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2、3、4、7、9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家庭困难是否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 职工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封存(停缴)满二年的;
(3) 低保特困等职工提取的。
 
3、购建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直系亲属是否可提取公积金?
答: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范围仅包括其父母与子女(含配偶)(同一户口)。
 
4、职工支付房租能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可一年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以支付房租。提供租赁双方 签订的租房协议及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所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本人帐户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时,可提取配偶的,但须提供婚姻证明; 如为多人合租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合租人姓名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符合租房条件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在提供的房屋租赁纳 税发票原件上注明已提金额,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5、提取公积金的具体程序?
答:提取人需持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提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提公积金。苏 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审核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证留复印件,并打印提取凭证。提取人凭相应凭证到相关银行 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公积金在时效和次数上的具体规定?
答:(1)购建住房、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取人自相应票据(证明)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提取不受时效限制。
      (2)购建住房、偿还贷款提取的,其次数在一年内最多不超过两次,提取日期由提取人自行确定。
 
7、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要扣除利息税?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不需要扣除利息税。
 
8、对于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在提取时有何特别规定?
答: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贷款银行月初提供的户名冻结其帐户,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待提取人恢复正常还贷,凭还贷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帐户解冻手续后方可提取。
 
9、身份证遗失应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2)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上附本人照片)。
 
10、新出台的放宽购房提取政策有哪些特点和需注意的事项?  
答:近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对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详见苏房金[2008]111号文),现就本次政策调整的特点和注意事项友情提示如下:
      (1)“购房提取”时间前置。“购房提取”从原来在交房时进行,提前到职工预付首期房款之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一般可提前10个月或以上,提高了职工帐户中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有利于职工尽早筹集购房资金、缓解支付压力。
      (2)“购房提取”选择灵活。职工凭首付款发票、其他预付款发票和付清房款发票中的任何一张即可提取,提取时间由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早提可解决资金的部分缺口,晚提可多提几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3)其他提取规定仍旧不变。一是“购房提取”中的首(预)付房款和付清房款发票是指性质为“预收购房款”和“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属于 “预售定金”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包含在内。二是原规定中凭契税完税证也可提取后的办法不变。三是不论凭哪类凭证的提取,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 为办理一次“购房提取”。四是还贷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购房提取不影响还贷提取的次数。
 
11、什么是“还贷委托提取”?  
答: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还贷委托提取,是还贷提取的另一种方式。其含义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 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帐户。 
 
12、职工参加“还贷委托提取”应注意什么?  
答:(1)职工要提供授权贷款银行扣款还贷所用的指定银行存折(卡)等,目前,采用现金还贷职工还不能进行还贷委托提取;
      (2)选择还贷委托提取的职工,应当与管理机构和缴存(提取)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人配偶,以及与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
      (3)委托人公积金帐户应当保留政策规定的留存额,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4)委托人如有多处住房贷款的,只能委托其中一处;如有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委托偿还;
      (5)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得再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提取公积金现金。
 
13、还贷委托提取需注意的事项? 
答:(1)公积金中心每月18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您的公积金帐户中提取公积金,但这时资金并不能马上就转到您的银行帐户中。资金和交换清单需通过您的公积金缴存银行、贷款银行的核对和传递后,在5个工作日内资金才能划转到您的银行帐户中。
      (2)您可以在每月18日的五个工作日后,向贷款银行查询个人银行帐户的资金到帐和余额情况。如银行帐户资金不足于还贷时,请及时存入资金,以免产生逾期。
      (3)您需要关注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确切日期,或向公积金缴存银行查询公积金帐户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如在当月18日(含)以后缴存公积金造成您的公积金帐户资金不足时,则可能当月不能有效提取您的公积金。
      (4)您的公积金帐户留存额在1000元以上的,方可操作还贷委托提取;留存额不足1000元缴存额的,则暂停操作。
      (5)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办理公积金转移、委托变更、终止等手续请尽量不要在18日办理,否则电脑系统可能来不及处理您的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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