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涉及的借款主体变更业务中,由于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异、继承的案件,涉及双务履行的问题,其中部分案件隐含着贷款风险和诉讼纠纷,为便于把握此类变更申请的受理标准,规避贷款风险,现结合中心法律顾问意见和业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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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时结清贷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则应按以下标准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体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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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可予受理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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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原借款人不予配合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
继承案件,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按上述标准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涉及双务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予以配合办理变更申请的除外;对方当事人拒不接受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通过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办理提存的形式履行义务),再按前款受理标准受理其变更申请。
四、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但不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否则,应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请人一次性结清贷款。
以上意见,请遵循执行。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样本)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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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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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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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委托 向 (原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 (大写: )元整。该借款合同编号为 (下称借款合同)。该贷款期限为 年,月利率为 ‰,用于购买位于 住房,且将该住房用于本项贷款抵押担保。在还款期间,由于原借款人因 (离异、死亡)原因,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 (借款人)自愿承接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 元(大写: )、剩余贷款期限 期(月)及相应利息的偿付责任。本保证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借款合同借款主体变更缘由,并同意借款合同及借款主体变更协议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的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承接的贷款提供全额连带担保,特此开立以你中心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中心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付各期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论由何原因造成,本保证人承诺按照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