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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办理贷款后,为何不宜受理追加房产共有人的申请?
2009-03-03 00:00 来源:
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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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贷款发放后,即意味着抵押借款合同的生效履行。若此时借款人提出追加抵押房产共有人,就已生效的贷款行为而言,属于申请变更抵押借款合同内容的行为。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不仅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还涉及委托人和保证人等多方当事人,若需变更合同事项,须征得合同签订各方的一致同意;同时,在贷款行为履行期间追加产权共有人,还涉及抵押登记环节的变更。因此,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不宜受理追加抵押房产共有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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