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

2008-04-28 00:00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馈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p 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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