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字〔2006〕28号
根据《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住金字〔2006〕23号)第九条的规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和大病时,在提供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的病历证明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进一步明确职工患重病和大病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的有关问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一、经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核实,青岛辖区范围内二级以上或达到二级以上规模的医院(不含二级)共18家,包括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市人民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胶州医院、解放军四○一医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中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传染病医院、青岛市肿瘤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万杰医院。 gjj123好,好gjj123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2006年3月14后起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和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三、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和大病,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提供的医院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需加盖医院公章,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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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本人因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和大病,在提取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医院病历证明外,还应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其相互关系证明文件的原件。
五、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和大病,职工本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