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字〔2006〕39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现将失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以失业证标注的时间为准。
二、失业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更换(补发)失业证的,应提供更换(补发)的失业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见附件)原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职工
,身份证号码
,
自
年
月办理失业手续,原失业证号码
,该职工因
,更换(补发)失业证,期间一直未再就业,特此证明。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