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贷款对象及条件
1. 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 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并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 申请人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的资金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二、 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 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2. 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
3. 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 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
5.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6.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三、 贷款期限
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2. 贷款最长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5年。
四、 申报材料
(一)以自有他处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借款人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借款人配偶户口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借款人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7.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两份及复印件两份(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
8.预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9.预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两份;
10.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1.售房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
(二)第三人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 借款人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 借款人配偶户口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 借款人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7. 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两份及复印件两份(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
8. 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9. 抵押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0. 抵押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1. 预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2. 预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两份;
13. 同意抵押房产的公证书原件三分;
14. 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5. 售房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
(三)全程担保的,提供以下资料:
1.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 借款人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 借款人配偶户口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 借款人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7. 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
8. 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9. 担保函原件二份。
10. 售房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
五、 贷款的偿还
1.一年期以内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受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2.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应在每月19日前,或按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还款日之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本息的存款。
3.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可在每月19日前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在工行还款的,可在委托扣款日后,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一年期以内的借款不得提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