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不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可分为单位送缴、财政统发工资代缴两种。
1、单位送缴
单位送缴是指单位业务经办人员采取直接办理的方式,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可以到就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1) 正常缴存的单位只需带支票到管理中心办理缴款,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收款收据。
2) 用现金交款的,单位先到银行专柜交款,然后将现金交款单转到公积金专柜并领取缴存收据。
3) 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等信息,然后办理汇缴。
4) 单位有人员需要补缴的,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列明缴存月份、金额,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工作人员根据《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收款。
2、财政代扣代缴
财政部门代发工资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管理中心每月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变更情况对公积金进行增减操作,收到款项后作缴存处理。
二、补缴
1、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
1) 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公积金的。
2) 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公积金的。
3) 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 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补缴时间只能是当前月份之前的月份,而不能是当前月份之后的月份。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早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单位成立时间。
三、提供资料
单位办理补缴时,单位经办人员需填写《补缴清册》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