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主体
1、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威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应当在每个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5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5、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二、提供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2份。